继教字[2017]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
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
各函授站(点):
根据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对我省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学、药学专业在校(在籍)学生进行调查摸底的通知》(见附件二)和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的教高[2014]7号文件《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见附件三)的相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医学类专业办学做出如下通知:
1、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的部署,现请各函授站认真做好医学类学生信息摸底、排查、统计工作,并于2017年1月6日前汇总统计并报太阳成集团tyc9728成教科(统计表见附件一)。
2、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属于特殊专业,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只允许招收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请各函授站(点)及时清查医学类在校学生,如没有相关资格,请予以清退,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3、各函授站(点)在进行医学类专业招生宣传时,严格执行部、省、学校相关文件和政策,杜绝虚假承诺,严禁违规招生。
4、各函授站(点)要严格规范在籍学生的学籍管理,严格按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5、对医学类专业学生进行函授教学,务必严格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按质按量完成教学工作。
特此通知。
太阳成集团tyc9728
2017年1月5日
附件一
吉首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医学类专业在校学生统计表
专业 |
年级 |
专科 |
专升本 |
本科 |
有执业资格证书人数 |
临床医学 |
2014 |
|
|
|
|
2015 |
|
|
|
|
2016 |
|
|
|
|
护理学 |
2014 |
|
|
|
|
2015 |
|
|
|
|
2016 |
|
|
|
|
针灸推拿学 |
2014 |
|
|
|
|
2015 |
|
|
|
|
2016 |
|
|
|
|
医学影像技术 |
2014 |
|
|
|
|
2015 |
|
|
|
|
2016 |
|
|
|
|
医学检验技术 |
2014 |
|
|
|
|
2015 |
|
|
|
|
2016 |
|
|
|
|
中医学 |
2014 |
|
|
|
|
2015 |
|
|
|
|
2016 |
|
|
|
|
函授站(点):年月日
附件二
关于对我省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学、药学专业
在校(在籍)学生进行调查摸底的通知
各有关学校:
为了解我省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学、药学专业生源情况,决定对近年来我省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学、药学专业在校(在籍)学生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相关学校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查摸底工作,迅速布置相关院系、函授站点和社会助学机构认真做好学生信息摸底、排查、统计工作,各校及时将数据汇总上报。
2、相关学校要按要求填写《湖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护理学、药学专业在校学生统计表》(附件1)和《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学、药学专业在籍学生统计表》(附件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在籍学生统计信息应与自考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一致,不一致的应予以说明。
3、调查摸底信息务必在2017年1月5日17:00前加盖学校公章传真至我院。《湖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护理学、药学专业在校学生统计表》及《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学、药学专业在籍学生统计表》传真至0731-88090239。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均寄送至: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271号湖南省教育考试院110办公室。
联系人:姚月玲
联系电话:0731-88090239(兼传真)
附件:
1、湖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护理学、药学专业在校学生统计表
2、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学、药学专业在籍学生统计表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
2017年1月4日
附件三
教育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局
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
教高[20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中央部门所属有关高等学校:
近年来,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先后印发了若干规范性文件(文件清单见附件1),对规范医学类专业(指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专业,见附件2)办学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少数学校在医学类专业办学过程中仍存在擅自更改专业修业年限和学位授予类别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以培养医师为目标的医学类专业教育管理,现就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
医学类专业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未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任何层次医学类专业教育。
(一)本科、高职(专科)教育
高等学校增设本科、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须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意见(含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后报教育部,教育部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含国家中医药局,下同)意见后审批。
2010年起,未经教育部批准不得在本科、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名称前、后加注专业方向。
2015年起,高职(专科)升本科的,所学医学类专业应保持相同(专科中医骨伤专业除外,升本时对应本科中医学专业)。
(二)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教育
2014年停止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招生。2014年及以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再审批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点。
(三)中职(中专)教育
2010年起,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中职(中专)医学类专业,只允许开设《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内专业,且须经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后方可招生。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审批设置专业目录外医学类专业。
(四)成人教育
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由教育部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意后审批,且只允许招收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其中自学考试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未经教育部批准,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高等学校不得以联合办学形式在中等职业学校举办高职(专科)以上层次的医学类专业普通、成人高等教育。
经教育部审核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医学类专业点招收基层在职人员,应规范和严格教学管理,学制、教学内容与教学要求应与全日制在校生保持一致。
二、进一步加强对医学类专业办学的管理
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部属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对本地区(本校)医学类专业2000年以来办学情况进行全面梳理,立即停止违规办学专业的招生,并于2015年3月31日前将违规办学的情况正式行文报教育部高教司(统计表见附件3)。
教育部将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对各地上报信息情况和办学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或篡改专业的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发布的各层次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央部属有关高校要严格按通知规定执行,切实加强医学类专业办学的管理,杜绝违规办学情况的发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高等教育司
邮政编码:100816
联 系 人:夏韶华
联系电话:010-6609676766020758(传真)
电子邮箱:shaohua@moe.edu.cn
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单
2.各层次医学类专业名单.doc
3.医学类专业办学情况统计表.doc
教育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局
2014年12月22日